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我省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行为进行规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是规范省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费交纳。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或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中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和40%交纳。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收费标准交纳餐用。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二是规范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交纳。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按规定领取的“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是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费票据管理。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出差人员应当对所收费用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