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 成立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院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面推进全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在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四条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内容详见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具体包括:
(一)信息公开文件。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公开指南、目录、年报和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能等文件。
(二)法规文件。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职责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文件;以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及院直各部门冠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政策解读。我院领导和专家针对新时期重要政策的解读、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的情况。
(四)互动服务。我院各职能部门办文、办事、办会流程及新媒体入口。
(五)院内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我院领导活动信息、部门会议信息、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动态、人事任免信息等。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门户网站;
(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务公开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院办公室索取申请格式文本,或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务公开网下载申请格式文本;
(二)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应当明确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院办公室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应当在5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好登记,遇下列情况,可以做以下应对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当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并由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当场请申请人补正;申请事项明确的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并由申请人签收;
(三)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受理部门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四)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条件,应当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五)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第八条 对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对其中申请公开的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可以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受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并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免于公开
第九条 下列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有关,但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等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条 依照《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网站信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我院政府信息发布应经过保密审查,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