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我院科技人才档案完整、系统地收集和保存,并能为科研生产和科学管理发挥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人才档案是指在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科研管理、农业生产实践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及科技开发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业务材料。
第三条 科技人才档案的归档以个人为单位,具体包括归档范围和内容。
一、归档范围
1、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具备研究员职称的人员
二、归档内容
1、个人主要简历表
2、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3、职称申报简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表
5、业务考核表
6、外语合格证书或免试表
7、任职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8、聘任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9、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0、其它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1、正式发表论著(原、印件)
12、正式发表论文(原、印件)
13、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会上的交流文章
14、在国外进行考察的学术报告、考察报告及在国外学习培训的毕业结业证明材料。
15、有关学术活动的照片、录像、录音、磁盘和光盘等声像资料。
16、有关的传记材料及报刊杂志介绍事迹或成果材料。
第四条 科技人才档案是本院各门类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属位各研究所都应把其纳入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科技人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条 根据院档案管理规定,人才档案应由院档案科集中统一保管,各单位、各研究所都应按照要求,完整、系统、定期向档案科移交。
第六条 由各单位领导具体负责确定应归档科技人才名单,通知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并按规定整理、立卷,于每年年底移交院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条 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接收、保管好科技人才档案,并编制检索目录,提供准确迅速的查阅和利用。
第八条 被确定为科技人才档案归档人员,应配合本单位兼职档案员,把应归档的材料及时、系统、完整、整理后上交归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办档案科负责解释。